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科学和人文景观价值。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维护生态平衡,兼顾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人们身心健康。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禀赋和特点,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和传承,突出对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章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景观的工程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
第四章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传承
风景名胜区可以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文化、旅游等活动。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
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应当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开展文化活动,弘扬民族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传承,应当尊重历史事实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历史、破坏文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或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景观的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7年XX月XX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实施,旨在加强对贵州省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制定严格的法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文化体验。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对风景名胜区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共同推动贵州省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通过不断完善条例内容,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适应性,更好地服务于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发展事业。
总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贵州省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贵州省的风景名胜区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醉新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
-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3.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发展:
-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 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开发旅游产业,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还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可以访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查询原文或查阅相关的政策解读。
